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但完善,制定实施高质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显得尤为迫切,《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现就《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通告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5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通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药政食品处。

 

  联系人及电话:冯莉、韩小龙,0898-65320937。

 

  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药政食品处(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4)。

 

  邮箱:hnyzspc@hainan.gov.cn。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

 

  (字体加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报备、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公开征集立项建议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地方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七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前,应当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可以即时立项。

 

  第九条  列入立项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并由起草单位牵头共同拟制标准草案。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工作严谨,无不良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至少每2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和文献来

 

  源,且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和企业、监管部门、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抄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的材料应当由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

 

  秘书长会议对标准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进行审查。

 

原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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